渝建〔2019〕41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
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开展培训单位信息登记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详见建办人函〔2019〕384号附件3)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均可自愿报送信息登记材料,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送至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上半年已报送过信息登记材料的单位不再重复报送。
二、明确责任分工
我委宣教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测试工作。市建设岗培中心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测试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建立测试题库,并为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测试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辖区培训单位信息登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并指导、监督辖区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测试工作。
三、注重培训质量
各培训单位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标准》DBJ50/T-171-2013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专业人员考试大纲》(2018年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确保培训效果。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综合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每年定期对培训机构授课、考核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严禁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只收费不培训等不良行为。强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2年继续教育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四、严格测试实施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由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全部采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测试,使用统一题库,每位测试人员的试卷随机生成,当场公布成绩。测试人员现场刷身份证签到,现场拍照比对身份信息,测试过程全程录像。
五、统一人员信息管理
进一步完善“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考试、证书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该系统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系统信息共享,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人员大数据库信息共享,为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将测试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
之前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六、强化动态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委将加强对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培训单位信息登记和取消登记机制。对在培训或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信息登记,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继续申报。我委将不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单位名单,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委宣教处:刘 案,电话:63002957;市建设岗培中心:蔡万霞,电话:86559335。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 〔2019〕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